导 师: 喻磊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形成的决议事关公司的正常运行事务和各股东以及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但股东大会决议在形成过程中会由于程序上或内容上的不正当而构成瑕疵,由此将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规范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我国《公司法》以对决议瑕疵以及相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并不能满足解决各种实践问题的要求,整体救济制度的构建还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理论分析,现行法律分析以及相关案例分析找出现有救济制度的缺陷,并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使之能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基本理论论述。简单说明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主要阐述了决议瑕疵的类型即瑕疵事由,同时对救济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通对我国现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了分析,并说明现有制度存在的诉前瑕疵救济制度缺失、瑕疵救济诉讼制度不完善等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和救济制度进行的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分析瑕疵避免、瑕疵治愈、诉讼救济等制度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