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治论坛》 2017年第4期250-258,共9页
摘 要: 新时代的治理贫困,在理念和路径上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不仅对治理贫困的公权力及其附属体系要依法规范,而且要构建并有效运转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的体系化法治机制,包括从实体法上明确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社会权,从程序法上明确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获得扶贫救济权,从公权力及其附属体系的责任上明确有责部门的及时扶贫和预防贪腐机制,从配套的社会救济机制上依法完善扶贫的动员和帮扶能力,还要依法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逐步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身的脱贫、致富动力和能力。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