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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安徽省财政学校
出 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4年第5期24-25,共2页
摘 要: 企业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利润总额;而按税收法规计算,从税务会计的角度看,则表现为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按《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定义,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会计和税收对费用确认的口径不宪全一致,利润总额中的“各种耗费”并非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允许扣除项目”,因而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
关 键 词: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 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收支 税收法规 纳税申报表 经营过程 企业会计
领 域: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