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正华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过错在侵权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与侵权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有着密切联系。过错判断标准的法律功能之一,就是为法官在过错认定问题上提供一个参照标准,以准确划分侵权责任。传统理论对过错和过错判断标准的认识分歧都集中于主观和客观之争上,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综合说等观点。这种分析方法使得过错和过错判断标准问题与司法实践产生脱节,因此有必要调整理论分析的方法,以裁判者的视角重新认识过错和过错判断标准。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结合三种传统理论分析路径—主观分析、客观分析和综合分析——对过错理论进行展开。在对传统学说反思的基础上以司法裁判者为视角,得出本文对过错法律属性的界定:过错是为了说明行为人承担责任合理性而被法官认定的心理状态。 第二章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过错判断标准展开考察,比较两大法系过错判断标准的异同,并概括其理论发展的趋势是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一种折中判断标准。本章还特别论证了危险行为中具有比过错推定更为严格的、不可推翻的过错要素,这种过错要素在归责过程中是隐性的,但在免责过程中是显性的,危险行为也可以作为一项过错判断标准。 第三章在比较法考察结果的基础上指出传统过错判断标准的划分具有理论和适用上的局限性,表现为理论的不确定性和不周延性,以及适用上出现的本末导致和裁量弹性过大的问题。本文打破传统的主客观两分法,根据“法律指向的明确性”和“自由裁量的空间”两者的关系将过错判断标准的体系重构为法定的过错判断标准和裁量的过错判断。 第四章立足于新的过错判断标准体系来讨论其适用问题。法官应遵循“先法定后裁量”的一般适用原则,�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