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健男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基本上没有建立集体谈判相关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纠纷也不断增多,集体协商问题也由此提上了议事日程。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统一的集体协商立法,现行关于集体协商的立法比较零乱、分散,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就是低级别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关于集体协商的法规。总体上,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零乱。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对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诉求更为明显。而新生代农民工这种工资增长的利益争议很难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将其付诸于集体谈判。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为化解日益增多的新生代农民工罢工等劳资群体性事件,化解工人工资增长诉求,各地开始利用地方立法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事宜。但相关立法存在协商内容不够细化、协商代表保护不够、协商程序规定太粗、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所以,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理念、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层次、完善集体协商的主体立法、完善集体协商程序立法以及完善集体争议解决立法等。
关 键 词: 工资协商 集体协商 国家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对策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