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出 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2-36,共5页
摘 要: 合宪性审查制度涉及审查权归属、审查对象以及审查程序三大基本问题。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与现实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审查模式与"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根本性差异;中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置中,"法律"和"规章"没有成为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还存在不合理之处。要想"做实"而不是"虚化"合宪性审查,必须充分激活《立法法》已有规定,增设或者调整其相关条款,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予以规定,由此构建起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