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培正学院法律学系
出 处: 《决策与信息(下旬)》 2013年第4期36-37,共2页
摘 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承担,体现了立法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和对诉讼主体之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部分费用性质不明,交纳不明,保障体制较弱,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第十二条的分析,最终在立法上明确费用性质,规范收费机制,健全保障机制。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