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 《社会科学辑刊》 2012年第4期77-81,共5页
摘 要: 人事保证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乱象,内射出人事保证在实践中被用人单位所滥用,偏离了制度内在的目标和应有的价值,走向了制度异化的误区。在当前劳动力供求失衡的严峻事实面前,人事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藩篱和屏障。鉴于人事保证制度与弱势劳动者权利保护基本精神存在内在冲突,有违民事担保法的基本原理,无法回应和满足现实的诉求,我国劳动法不宜确立该制度,而应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