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仲兴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重要要素。它对于确定实质的违法性、判断因果关系、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分析共犯的结构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危害结果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标准。但是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基础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结果的研究是不充分的。 本文以逻辑学中的概念定义方法为指导,将危害结果概念的“相邻属”概念以及“种差”概念进行细化,以此为基础全面介绍中外学者对于危害结果概念的定义。在分析危害结果与相关概念关系的基础上对以犯罪对象、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等为出发点对危害结果进行定义的观点进行批判,并且从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全面贯彻结果无价值的观点,以法益为基点对危害结果进行定义: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法定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标准变化性、直接性等特征。其范围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其中的危险结果既包括具体危险犯既遂状态呈现出来的具体危险结果又包括抽象危险犯既遂状态下呈现出来的抽象危险结果,还包括犯罪未完成形态呈现出来的危险结果。基于对危害结果的定义,进一步认为危害结果是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即一切犯罪的成立都需要有危害结果,“没有结果就没有犯罪”。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