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第8期64-65,共2页
摘 要: 随着我国“理财投资”业务的发展,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投资收益回报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而近年,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因其自身所具备的投资优势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私募基金投资日益受到青睐。以往各理财产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色理财服务,当中涉及“保底”协议条款,也同样被当下私募基金所吸纳,成为吸引投资者的筹码之一。针对私募基金的发展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如此“保底承诺”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其具体投资操作,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与随意性。由于私募基金的协议性与特殊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的协议应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领 域: [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