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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吸收法律行为制度论——合同法独立成编与民法典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之冲突与整合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治论坛》 2017年第1期3-25,共23页

摘  要: 我国的《合同法》早已形成了完整而独立的体系,《合同法》上的合同包含了除身份关系之外所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没有区分,将来也没有必要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再具备在总则中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因此,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通过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则、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条件和期间等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可并入现行《合同法》,完善后的《合同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可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弘扬民法意思自治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来实现。没有了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采纳德国民法典的大总则模式,可以'一般规定'为题,规定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法渊源、民法解释等内容即可,民事主体制度吸收人格权法后,独立成编。

关 键 词: 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民法总则 民法典体例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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