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向忠诚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西民族大学
摘 要: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类型化能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地行使行政诉权,从而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并能保障行政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及行政审判程序的规范运作,同时,通过设计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将不同的行政案件归入不同的类型体系之中,也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给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定障碍,诸如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合理解决、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合理设计等等。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法律规范的方式和划分标准不同,但都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或确立了司法审查的不同形式。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类型化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构建该制度具有深厚的权利救济理论基础,同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也给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应当明确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同时考虑我国法官的素质、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的不完备性以及法律移植的可接受性等因素,并注意克服行政诉讼类型化所带来的弊端。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主导性标准,同时以诉讼标的和行政争议的性质为辅助性标准,我国的行政诉讼具体类型可以设计为传统的行政诉讼类型包括确认诉讼、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新型行政诉讼类型包括机关诉讼、规范审查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等。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