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向明华;赵东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内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要求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日益高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减少环境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救济途径。近些年在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的建设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重视并且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环境公益的维权道路并不顺利,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晚的起步、发展迟缓,制度设计也相应滞后。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在取证方面有十分突出的困难。本文试图对国内外取证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为我国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阐述了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中为了减轻原告的取证压力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规定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证,如检察机关等部门可以协助原告取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等,但是通过司法案例可以看出,环保组织取证仍面临着困境,主要是证据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原告难以收集到处于被告或第三人控制之下的证据,取证过度依赖行政部门配合以及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造成的取证成本高昂等;第二章通过分析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专家证人等制度,及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鉴定人制度,扩大证据开示的范围,细化具体申请程序,以及放宽专家证人选任资格等方面,都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取证提供了借鉴经验;第三章针对取证制度面临的困难提出完善的建议,通过扩大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式平衡两造收集证据的难度,以及规范专家辅助人制度及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