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卫华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比较严重,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其中的一种治理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研究发现,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在抑制机动车消费需求、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同时也会带来显著的则更大;第二,间接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影响居民消费能力,不利于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第三,还会使税务行政成本增大,使得税制结构更加复杂等。我国特殊的国情极有可能使得机动车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落空。因此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税种开征不是最好的方法。在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上,美国主要依靠立法制定燃油清洁标准和引擎排放标准从源头上限制污染排放;欧盟则燃油清洁标准、引擎排放标准和环境税费两种措施并重。本文研究认为,更适合我国的方法是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准、燃油清洁标准与空气污染治理相结合,尤其是建立空气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从空气污染的来源和去向两个方面控制空气污染。同时要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和引导功能,不过形式要适当,打好各项政策的组合拳。
领 域: [经济管理—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