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形式”为掩护外衣,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成为一个热点和难点。 本文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重点是对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进行研究,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同异;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的争议入手,分别阐述了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范围、形式的界定;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重点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当包括不动产、违法所得、违禁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但是,商业秘密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进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关键是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把握,这部分在提出“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论述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第三部分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重点阐述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类型诈骗罪的竞合等问题。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