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石松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死刑政策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学界对死刑政策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故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对其进行考察,分析其在死刑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死刑政策是死刑制度的灵魂和核心,能够直接制约和影响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我国现行“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由于存在各种弊端,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必须从国情因素和国际因素两方面考虑,重新调整为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对我国死刑立法的限制与完善,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在实体立法方面,应当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适当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对死刑罪名作出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死刑的规定方式。在程序立法方面,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相应完善,应当将注射方法作为死刑执行的首选方法,同时赋予被执行人选择死刑执行方法的权利。对我国死刑司法的限制与完善,可以从死刑的裁量和执行两方面入手。在死刑的裁量方面,应当确立死刑裁量的谦抑性、审慎性、公正性等原则,并应当对裁量情节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衡量,而在对死刑立法作出司法解释时,应遵循有关规则的要求进行严密解释。在死刑的执行方面,应当对死刑的执行时间和场所作出限制,并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死刑判决和执行的资料也应当定期公布。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有利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应当在立法上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同时应当在司法上提高死缓的适用率,让其成为通向全面废除死刑的桥梁。还应当注意走出死缓适用的实践误区,正确区分其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科学地对死刑案件进行裁量。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