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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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税务研究》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摘 要:
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关 键 词:
税法
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