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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税务研究》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摘  要: 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关 键 词: 税法 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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