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蒋重秀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海洋大学
摘 要: 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党和政府在报告中提到科学决策要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防范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因此要求政府在制定、执行和评估公共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需求,充分听取公众对政策的评价。因此缩小公众与政府的政策评价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评价是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全方面的衡量。然而,不存在绝对一致的评价标准,政策评价主体会依据自身的经验、知识、立足点的不同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作出价值判断。在当前政策环境中,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价者,在政策活动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对政策效果的判断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来决定。但是随着当前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意识觉醒,公众参政和议政能力的加强,作为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公众急需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来表达其诉求。而公众与政府拥有不同的政策评价标准,从而导致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价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并且这种政策评价差异不断的扩大,一方面是由于公众无法得知政府政策评价所依据的标准,也不能够全面的掌握公共政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封闭的决策系统,专业化的政策评估机构对于公众的理解能来说存在困难。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公共政策评价状况和政策评价标准体系的研究,对公众与政府两者政策评价标准的分析,对二者价值、政治、理性程度、政策影响结果等方面的比较,公众与政府政策评价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拥有不同的政策评价标准。因此,以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政策为例,来表现对于房地产政策的实施主体—政府和政策的目标群体-公众两者的不同看法,找出二者的主要差
领 域: [政治法律—政治学]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