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红一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得股东获取信息资源方面处于弱势,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赋予股东知悉公司运营管理情况的权利,股东账簿查阅权作为股东获得公司全面、真实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地公司法均赋予股东以账簿查阅权,而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对股份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较之先进国家公司法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规定,第34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薄的权利,而第98条则没有赋予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股份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公司会计文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本论文从公司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就实务中股份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如何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查阅权现状、查阅权的主体及客体、查阅权限制条件、行使查阅权的程序、查阅权权利救济及权利滥用之防范。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