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颖怡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在国内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后,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比较法等综合性研究方法。 本文的引言主要阐述了文章的选题意义,结合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第一章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非物质性、集体性、传承性和变化性、环境依附性。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关系,从两者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保护范围、规范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强调知识产权法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同时分析了权利主体可能存在的类型。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在于分析知识产权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限制,从期限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文章的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结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采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需要将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起来,相互协调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运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传承人的确定。此外,知识产权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时间限制和合理使用限制。
关 键 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法 权利主体 立法模式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