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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出 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4期88-92,共5页
摘 要: 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一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性,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相互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
关 键 词: 目的解释方法 行政裁判 立法目的 多元化发展 实证考察 法律文本 宏观层面 中观层面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