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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5年第1期533-547,共15页
摘 要: 训政时期,地方自治自清末新政以来素为广东省政府所重视。1932年9月,陈济棠在西南政务委员会上提出并经决议通过了《广东省三年施政计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三民主义的新广东,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广东在县自治的建设方面,自1929年起就有初步的进展,在1931年至1935年的四五年间逐渐步入正轨。这一时期,广东按照国民政府内政部规定的实施县自治之程序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推行地方自治的工作:划分自治区域,完成县政建设,建立各级民意机构;对土地、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办理警政,推行保甲,确保地方治安;训练自治人员;筹措自治经费。广东省政府虽大力推行地方自治,但面临重重困难,加之广东省的政局动荡不定,实际上自治工作一直呈现出举步维艰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