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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1933-1939)——从经济自由到公民权利

导  师: 何勤华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美国历史上的每一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司法主题和法律理论。1929年的经济危机与罗斯福新政使美国社会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罗斯福新政是美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革新运动,它打破了许多旧制度,树立了新的规范,在这一时期,美国社会许多传统的东西都经历了一次革新的洗礼。作为美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新政时期也经历了一次“宪法革命”,最高法院最初想维持旧的自由放任的司法理念,最后在与政府的斗争中转变了它的司法观念。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促成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变迁:一方面,对宪法中商事条款的开放性解释扩展了联邦管制商业活动的权力;另一方面,对宪法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理解从实质性转向程序性解释,司法审查的重点逐渐转向公民权利领域。新政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转型是美国宪政史、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作者试图挖掘这一司法理念转变的过程,并归纳总结其原因与意义。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追溯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劳工立法、劳资关系、政府管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案例,总结出新政前期联邦最高法院所继承下来的主流司法理念。同时,对1933--1934年联邦最高法院就联邦管制立法的态度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1933--193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还是出于克制和容忍的态度的,由于社会大环境所迫,司法部门不得不对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作出一定的让步。正是因为如此,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每一个支持新政的判决都做得很勉强,以布莱斯德尔案、纳比亚诉纽约州案为代表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以5:4的分裂票裁决的。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立场不太坚定的,被划为中立派的两位法官查尔斯·休斯和欧文·

关 键 词: 新政时期 联邦最高法院 司法理念 经济自由 公民权利 美国法律史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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