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竞技体育是人类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着竞技体育的产业化及商业化发展,竞技参与者之间愈发严重的伤害/暴力问题已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遏制竞技伤害行为的蔓延及泛滥成为当务之急。但在处理手段及主体问题上,西方学界存在行业自律论及刑法规制论的对立。虽然刑法对体育竞技伤害的介入存在被害人同意等合理抗辩事由的阻碍及被害人“缺失”、取证等实践方面的困难,但行业自律的无效性、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及刑法基础理论的支持为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正当化依据。 文章分四章就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论述: 第一章主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英美法国家就竞技伤害问题的司法及立法发展历程,进而总结各国对刑法介入竞技伤害问题的理论发展。 第二章从理论基础及政策考量两方面对行业自律论及刑法规制论的论争予以比较分析,进而从社会保护的必要性、行业自律的失效及刑事制裁的有效性论证了刑事规制论是正当且必须的。 第三章主要论述竞技伤害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同意是英美法系关于竞技伤害的主流抗辩事由,但其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界分标准应综合考虑合理预见、体育竞技的固有属性、竞技比赛规则等各种因素。而自我防卫、无意识的反射行为等一般抗辩事由的适用与一般情况无异。 第四章主要论述划分体育同意有效与否(即界分刑法介入的程度)所考虑的具体要素,包括体育竞技的时间地点要素、竞技比赛的层级及属性、竞技伤害行为是否违反比赛规则、竞技伤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等。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