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马栩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现代社会频发的交通事故损害,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事件。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是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率高、破坏性强、赔偿额大的特点,往往使得侵权人个体无力对损害提供完整的损害填补。这是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损害。社会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利益的同时,需要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进行分配,确保对事故受害人及时的救济。在此基础上诞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既包括了侵权法归责原则,又涵盖了强制保险制度,二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该体系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都有相对成熟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运作经验。 我国在逐步进入机动车普及时代之后,也着手建立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提供了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事立法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侵权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该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也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作出相应的反馈。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归纳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以2007年底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线索,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实效性,反思其不足之处与不足之原因。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源流。该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进行剖析,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据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概念,明确定位行文的研究对象。随后介绍各国以及我国在该制度的立法以及实施上的有益尝试、改革与发展,揭示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