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兴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文先从保函的基础理论入手,界定保函的定义及性质,从源头(即提单批注纠纷)揭示保函的内涵;接着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主要航运国家及相关国际公约对保函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然后介绍我国对于保函问题的立法和实施现状,指出其中暴露的缺陷;最后针对存在的缺陷,对保函换取无批注提单问题的解决途径进行探索。保函是在船东、商人们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与法律对抗性很强的做法。虽然在航运实践中被频繁采用,但存在不一定就合理。保函换取无批注提单缘起于快捷地解决提单批注纠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肯定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的效力,即使只是肯定其中“善意”保函的效力,也必然会鼓励保函的使用,引起诸多负面效果。并且,由于个案差异,无法对判断保函效力确立客观统一的标准,使得实务中关于保函的效力产生混乱局面,本是要解决提单批注纠纷,却又引发保函效力纠纷。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表明现行保函法律制度并未很好地解决提单批注纠纷,保函也并非解决提单批注纠纷的最佳方式。而要解决提单批注纠纷还是应从提单纠纷的源头出发,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来制定解决方案,尽可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提单纠纷的解决方法。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可以说没有一种现成的途径可以完全解决提单批注纠纷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可行的做法一是尽量完善现行的保函法律制度,使其扬长避短,在服务于航运和贸易实践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影响;另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探索找出可替代“善意保函”的功能的措施或制度,使保函换取无批注提单问题得到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