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友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刑事侦查权作为国家惩治犯罪的重要公权力,对个体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侦查权的重要作用显然被加以了强调,甚至形成了我国事实上的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侦查权被异化或滥用俯拾皆是,不但使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甚至阻碍国家的法治进程。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刑事侦查权的制约机制就实为必要。在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趋目的性的工具理性的国家本位思想下,制约侦查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在现有体制下,选择操作性更强,可行性更大的刑事侦查制约方式乃当前侦查权制约的合理选择。本文首先对刑事侦查权制约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司法公正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行为理性理论对刑事侦查权制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再结合域外一些国家刑事侦查权制约机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侦查权制约机制的概况,以及对我国侦查权制约机制的缺陷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刑事侦查权制约机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完善刑事侦查权的内部程序控制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外部刑事侦查权的检察控制、权利保障机制以及程序性制裁机制,以期对我国目前构建一个完善的、可行的刑事侦查权制约机制。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