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国臻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英美法系中,揭开公司面纱在维系现代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制度的平衡发展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是保护遭受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的债权人利益的有力手段。而美国公司法作为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代表,其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在英美法系中也更具代表性。本文试介绍、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在美国的形成、发展和特征,揭示揭开公司面纱适用的前提、事实理由和适用要件,并运用比较方法,针对我国公司存在的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优势的情况,分析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在我国的可行性,评析将公司人格否认等同于揭开公司面纱的错误认识,论述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对修改我国《公司法》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意义。希望能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