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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中国古代货币法史料释义之十七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出  处: 《当代金融家》 2018年第8期154-156,共3页

摘  要: 秦律规定在借贷中禁止追债以人为质,体现了法律保护借款人权力的立法精神。这说明,秦代法律已经从只对债进行保护,开始转向对借贷双方当事人给予保护。"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者不论;和受质者,鼠者论。

关 键 词: 百姓 货币法 法律保护 释义 史料 古代 中国 立法精神

领  域: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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