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工业大学
出 处: 《财会通讯(上)》 2009年第2期88-89,共2页
摘 要: 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表现为多样性,按企业不同类型实行不同方式的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除此之外,还有代理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来料加工贸易等特殊企业退(免)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为企业选择出口货物退(免)方式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经营出口货物的生产型集团公司,通常包括收购出口的外贸企业与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等,其出口模式可分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和由集团公司内外贸企业出口方式两种,下面分别就这两种出口模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退(免)税的会计处理与其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作比较说明:
关 键 词: 集团公司 出口退税 出口模式 生产型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
领 域: [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