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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税买扑制度研究

导  师: 王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两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加大,宋政府对商税征收的重视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针对在偏远地区的乡村集市设置税务可能会出现收支倒挂的现象,宋政府采取了类似包税的买扑制度。所谓买扑税制,即官府按商税额召人户承买,承买人须以家资抵当、请富户担保,先向官府交纳一年的商税钱,然后在本地“自行取税以为偿也。”每届为期三年,若界满不能如数交纳,则承买人或担保人抵偿亏欠。买扑税制是宋政府有偿转让征税权,而征税权是国家公共权力在财税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因此,买扑税制的实质就是宋政府的主动寻租行为,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与此同时,承买者在获得该公共权力之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违法手段,牟取暴利、竭泽而渔。宋政府不仅不能对承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而且还要按照买扑契约保证承买人的征税权的落实。所以,这种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既损坏税收职能、影响政府公信力,也加重百姓负担、降低社会福利。

关 键 词: 宋代 商税征收 买扑制度 公共权力

领  域: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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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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