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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化的新视角——摆正行政权与“五种权力”的关系

作  者: (李宝奇); ;

机构地区: 延边大学外国语学院俄语系

出  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2-4,共3页

摘  要: 行政权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组织、管理、协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性和扩张性。设置行政权的本意,是为执行代议机关(在我国指权力机关)的决定。但行政权在行使中却往往具有扩张的本能,特别是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行政权介入的范围也越来越广。(2)先定性和随意性。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法律通常承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约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权又经常具有随意性。它对于同类事件的处理未必能遵循先例原则。因为人所具有的主观偏见从来就没有失去对人的行为的影响。(3)服务性与破坏性。行政权的存在,追根求源,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管理仅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所以有“服务行政”的说法。然而,纵观历史长河,人们不难发现,对人民造成最大侵害的恰恰是行政权。(4)合法性与腐蚀性。

关 键 词: 行政权 行政法治化 权力 确定力 服务行政 人民的根本利益 遵循先例原则 国家 随意性 执行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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