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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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 《山东社会科学》 2009年第6期145-147,共3页
摘 要: 仲裁制度得以存在的基本价值是效率性与民间性。仲裁行为具有司法和契约相结合的法律属性。仲裁制度的价值及仲裁行为的法律属性决定仲裁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
关 键 词: 仲裁制度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