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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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
《人民检察》
1999年第1期10-14,共5页
摘 要: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 键 词:
准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
非国有单位
刑法规定
国有保险公司
国有公司
组成人员
人民团体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