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 《广东社会科学》 2014年第2期229-235,共7页
摘 要: 多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所谓的"主体不明晰"问题。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既需要法律的逻辑,也需要历史的眼光,必须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演进着手,根据法律所建构的农村土地权利实际予以准确把握。从法律上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由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而村民小组是主要的所有权主体。当然,要警惕乡(镇)、村、组干部非法操弄土地,滋生腐败。保护农民权利的关键是要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确保土地权利的真正实现。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