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兴樑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地方自治是民主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自治法是宪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按照孙中山以县为自治单位的思想,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即是“县自治”。本文从南京国民政府自治法及其实践入手考察其县政甚至地方政制的发展变化,追溯前此的政治传统,描述当时的政治状况,以从制度上揭示其迅速崩溃的历史规律。 本文着眼于从制度的层面解释历史。法律是凝结的历史。作为法制史的研究,法律法令是其考察资料的重要部分,但法律文本与制度实施可能存在巨大的分离,所以本文尤其注意探究法律法规与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而用文化学的眼光及社会学的材料来观照具体历史时段的法制现象,无疑会使有关的认识更为深刻。本文不把研究的重点放在自治法律制度细节的考证与描述上;而是以自治与官治体制为中心,把自治法制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研究其精神、结构、机制。力图从大处着眼,有宏观的视野,有理性的思考,以揭示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与价值取向。 官治传统是近代中国县政体制的历史起点,同时也是延续下去的真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运作的体制。地方自治的关键在于一定区域的居民形成独立的公共意思管理本地方事务,它用分权与民主来规范公共权力、防制政府强暴、谋取大众福利。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最初号为以官治训导自治,其实际的基层政治主要还是官治体制那一套。后为配合军事镇压,强化专制力量,其干脆推行保甲制度,以官治代替自治。再后其又以所谓的“容纳官治于自治”使自治法有名无实,沦为官治的包装。廿世纪四十年代后热闹一时的“新县制”实际上还是“新瓶装旧酒”,仍然是以建立层级控制为目标的编组行政单位的方法,而没有创设或确认具有真正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