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20-27,共8页
摘 要: 遗嘱信托应当是与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相并列的遗产处理方式,也是公民对自己所有财产享有处分自由权利的重要补充。信托遗嘱,是遗嘱人依法拟定,委托受托人依照预定方式为受益人利益占有、使用、管理、经营、处分自己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后生效,由受托人于特定期限内或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遗产收益、移交遗产的法律文件。合同信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遗嘱信托,合同信托财产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遗嘱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信托物权是不完整所有权,却又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对独立的物权。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应与现有法律制度,中国的传统家庭文化相融合,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