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08A期34-35,共2页
摘 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按此项规定,如果企业将产品移送至外县(市)的经销网点用于销售时也应照章纳税。这主要是出于税收征管上的考虑,表现在地区间的税收利益,一是实行分税制;二是因为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与核算层级所决定。那么,在跨县(市)之间移送产品如何实现节税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 键 词: 视同销售货物 机构设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移送 节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统一核算 个体经营者 税收征管
分 类 号: [F275.2;F8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