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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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第6期122-127,共6页
摘 要: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关 键 词:
犯罪评价体系
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罪责
分 类 号:
[D924.11]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