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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6期36-45,共10页
摘 要: 行为兼有欺诈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五种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罪数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定性时应区分“欺诈——胁迫”、“胁迫——欺诈”、“欺诈+胁迫”等不同类型具体认定。
关 键 词: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罪数形态 互斥关系 犯罪结构
分 类 号: [D925.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