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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12期96-98,共3页
摘 要: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在量刑基准中讨论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的关系,故量刑基准应当脱离以往广义说与狭义说的限制,将其理解为把责任程度换算特定刑罚量的计算程式,从而调和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当前以基准刑为中心的量刑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基准刑时常在幅度与点之间取舍,无法发挥应有的基准功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明确量刑基准与基准刑之间的关系,即整体过程与具体环节的关系,并贯彻由幅到点的理论,基准刑最终应当表现为与具体个案相联系的点;基准刑构成刑罚上限并发挥刑罚限制机能;确立基准刑的关键在于区分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与调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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