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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之反思

导  师: 李扬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有三方面问题:一、向一般条款逃逸;二、损害即不正当即是用损害的结果倒推行为人的行为不正当;三,忽视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分析造成三个问题的成因,认为上述原因首先归因于一般条款适用时不正当性判断的随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导致"损害即不正当"和在考量正当性时"忽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导致上述三方面问题更为隐蔽的原因被忽视:司法界和实务界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无限扩大竞争关系和混淆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论调都在促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演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黑洞,吸纳所有侵权行为。面对一般条款之滥用,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提高或者客观化行为不正性判断标准来限制一般条款滥用。该类观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尤其是对于现在的损害即不正当这种做法作用直接。但该类观点都有意无意回避了一般条款的探讨。本文对一般条款再审视,指出一般条款实则是法院粗糙造法之实,是机会主义的产物。尊重基本法理和基本法治理念,摒弃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被限缩立法者眼中模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不存在一般条款来兜底具体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充当知识产权兜底法的角色。本文主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高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极端情况下受限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能被保护的利益可以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知识产权法官应当秉持功利主义权利观裁量,裁量依据从民法中寻找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 键 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 一般条款 法定原则 利益平衡 侵权法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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