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后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实体法中对诉讼时效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各国实体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国规定的有关诉讼时效的客体、时效届满后产生的法律效力等存在法律冲突。有关如何解决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时的冲突,各国冲突法中主要存在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以及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三种立法模式。其中,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与法院地法是符合当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解决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时没有采取僵化的态度,缓和了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这一优势值得我国在完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时借鉴。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应当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特点,区分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区分诉讼时效构成国内公共秩序或国际公共秩序,对是否能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所有外国诉讼时效法律进行明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诉讼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则太过单一,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应当结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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