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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导  师: 刘晓蔚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体系涵盖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发现到被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后续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加以规定,但存在不足。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作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更好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主要探讨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我国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的问题,立法思想要从私法化向公法化转变。第二部分对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做了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亲权和监护权未分离,监护权撤销的主体不明、判断标准不明,监护权回归问题规定不详细,判后安置措施不清晰,缺乏监护监督制度。第三部分队国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本部分认为,从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害到未成年人后续的妥善安置,两大法系国家都有成熟、完备的立法作为保障,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我国目前需要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条件,强化监护人资格恢复制度,落实判后安置措施,加强监护监督。综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还要有国家通过积极履行监护与监督职责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 监护权 撤销 监护监督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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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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