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吴家清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检察官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职业之一,具有独特的宪法地位,良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是检察制度运行的基础。放眼各国的检察制度,因各国的法治状况、法律文化及司法实践经验各异,检察官遴选制度亦各不相同,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对各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对比考察时,我们应当对法律制度问题背后所依循的基础价值作具体探讨,借鉴的是法治基本原则和精神,而非仅仅法治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细节。所谓检察官遴选的价值构造,是指检察官遴选制度固有满足价值主体的属性,反映了检察官遴选制度与法律主体之间特殊“价值关系”。笔者认为,各国检察官遴选制度至少普遍蕴含着追求着公平、效率、独立等法律价值。检察官遴选制度价值的冲突与统一,决定着各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差异和共性,推动遴选制度趋于发展、完善。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性理论支持,我国现行检察官遴选制度存在各种弊端乃至产生诸多问题。应当认识到,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价值观念所构建的上层体系,法律价值总是为对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的精神力量所笼罩。我们国家当前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的重大历史转变时期,检察官遴选制度面临着新的价值选择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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