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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法学研究

导  师: 邓成明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目的是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的公益事业。从法学视角出发完善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治理存在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环境合作治理普遍存在轻视运营的现象、环境合作协议的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以及环境合作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导致此困境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从立法方面来看,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实体规定不合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位;从执法层面来看,环境合作治理中的执法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执法不规范以及配套执法措施不完善,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高,从而导致政府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最后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律规范以及学界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不明确,致使环境合作协议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因此相对应的,主要从立法、执法以及纠纷解决三方面对环境合作治理模式予以完善。在立法方面,应当解决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完善环境合作规范的实体规定,完善税务优惠、项目融资以及项目退出等条款和制度,激励社会资本方参与环境合作项目;在执法方面,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公私合作监督机构,完善环境合作中执法配套制度,如制定公私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具体化政府临时接管环境项目的条款;在纠纷解决方面,首先明确环境合作协议应为行政协议,其次规范环境合作协议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最后强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

关 键 词: 公私合作 环境治理模式 行政协议 政府监督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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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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