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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问题研究

导  师: 曾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的争议主要围绕犯罪主体、行为对象以及客观行为这三个方面展开。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从公司、企业的性质,其他单位的范围以及单位人员这三个方面渐次展开分析。具体来说,其一,本罪主体的认定与公司、企业的国有性质并无直接联系,国有性质公司、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二,无论其他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公共财产利益,都可以纳入其他单位范畴。其三,对单位人员的认定,不能仅从形式要件判断是否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从实质角度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只要其实际承担了一定工作职责,并且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人员。传统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界定的内涵也逐渐发生变化。其一,由于财物的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相分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已成为常态,故不仅是单位所有的财物,单位在保管、运输过程中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其二,单位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形态的利益也可以纳入本罪行为对象的范畴中。职务侵占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可以结合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本罪纳入侵占罪谱系,以占有为理论视角,理解利用职务便利的真实意涵,以及把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其一,以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为先决条件;其二,在多个主体对财物都具有一定的事实性控制支配力时,则可以从占有的规范性视角,把握利用职务便利认定标准的核心要件,即行为人独立直接占有单位财物。

关 键 词: 职务侵占罪 主体 本单位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 占有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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