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罗筱琦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场越来越严重,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授权决定》解决了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主体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论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本章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来阐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等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又有着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等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困境。本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考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特别是试点工作期间的司法现状,通过对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此发现和归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为后文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针对前文所揭示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并就如何破解自侦部门剥离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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