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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研究 ——以张恩琪诉天津市社保局、天津市社保基金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为例

导  师: 戴激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关注始于《行政诉讼法》的颁行。行政不作为是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在能够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近年来,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与服务行政等理念的逐渐觉醒和尚未成熟的依法行政之间存在的矛盾。只有明确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才能促使司法权真正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避免其怠于履行作为义务,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不作为指导性案例为蓝本,对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进行分析,以该案争议焦点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法院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并指出,我国理论研究中的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之间存在差别。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理论认定标准,主要采取规范分析法,包括通过对行政不作为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分类,对目前众说纷纭的行政不作为定义问题进行系统比较分析。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文将结合对张恩琪案和其它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意见进行讨论研究,意在展现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社会实践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往往根据审判实际和解决争议的具体需要,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最后,从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的角度出发,结合最新立法动态,提出对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行政不作为的产生与现代国家行政理念的转变息息相关,如何在保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既能够充分尊重与理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使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有效司法保护,有赖于进一�

关 键 词: 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 认定标准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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