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证券市场侵权纠纷相比于其他侵权纠纷,具有受害人数量众多且分布地域范围广泛、单个受害者损失金额较少但是总体金额巨大的特点,其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稳定。证券市场侵权救济程序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因此,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证券市场侵权救济程序中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而作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原告的资格认定问题是需要我们首先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以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结合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特点,以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则性规定为基本准则,重点对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证券市场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性质和职能赋予其作为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的资格。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法律制定相关的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社会组织才具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标准的制定在借鉴其他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起诉资格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结合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特点。最后,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同原告主体的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应规定适格主体之间的起诉顺位。